第十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北京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符合所报志愿要求的考生按照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三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外埠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采取成绩优先的录取方式,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外埠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采取志愿优先的录取方式,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一志愿已完成计划的,不再接受二志愿考生;一志愿未完成计划的,接受二志愿考生并依次类推,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对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