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艺术类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除北京市、山东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录取时,采用“统考+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的录取方式,在历史、政治2门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课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组成。在北京市招办根据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美术“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戏曲表演(戏曲舞美技术)专业按专业“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优先录取获得学院“校考”合格的考生,录取未满的情况下,按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获得其他本科院校同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录取时,在省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曲艺表演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中国舞)、国际标准舞和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省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根据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顺序志愿不超过120%,平行志愿不超过105%。
第二十六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文化课加分的考生,学院认可该加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考生。其中北京市录取时除戏曲表演(戏曲舞美技术)和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外,其他专业从第一志愿开始就认可其他本科院校同专业校考合格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投档或录取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