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招生录取规则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1、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2、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
3、平行志愿,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顺序志愿,一志愿未完成计划的,学校接受二志愿考生并依次类推,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4、往届生录取同样遵照以上录取规则。
5、学校承认各省、市、自治区的加分政策。
6、实行高考改革省份,招生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录取规定执行,按考生统考成绩录取,无相关科目成绩及加试要求。
7、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各专业录取无外语语种限制(我校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2、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