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2、志愿录取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们学校的考生,无相关科目成绩或者加试要求,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的情况下,按缺额计划征集录取其他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3、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录取分数线,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报考专业。考生所报专业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按专业录取时不设分数级差。
4、投档比例 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适量调整专业间招生计划。
5、对考生加分的处理按有关省、市、区招办的规定执行。学校认可相关省、市的加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则,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投档时计入总分,安排专业时,以考生的总分为基准,兼顾报考专业顺序。
第十八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原则
1、有关“海军士官”招生的省份,关于录取批次等问题按照相关招生省份的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2、对于实行“选考科目”和招生改革试点省份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市、区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外语语种:不限
2、单科成绩要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