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北京市以及相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部门相关规定。
2.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它录取条件。
3.依据学校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考生外语语种不限。我校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仅开设英语课程。
2.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文件规定。部分专业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如下:
(1)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要求无身体残疾,无精神类疾病,无色盲色弱;
(2)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专业:要求身心健康、无精神类疾病、无身体残疾;
(3)护理专业:要求身心健康,无精神类疾病,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肢体或躯体残疾、功能障碍等;
(4)学前教育专业:要求身心健康,无精神类疾病,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肢体或躯体残疾、功能障碍等;
(5)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6)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7)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8)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9)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10)不建议残疾考生报考理工科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