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院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如遇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100%比例调档。
第十六条 录取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按照正式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达到学院录取提档分数线的考生,结合考生所填志愿,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录取名单,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按照各省、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政策和规则,接受考生政策性加分投档。
第十八条 总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不足时将按专业侧重不同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对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进行投档录取,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选考科目”和招生改革试点省份的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市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